□本報記者申東
  □本報通訊員劉炳宇
  2014年12月26日晚,發生在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華東街建發橋頭的慘烈車禍奪去了兩個年輕的生命。
  近日,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興慶區交警二大隊召開“12·26”重大交通事故證據公開會。同時,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宣傳民警來到銀川市看守所,與羈押的醉駕肇事者進行了對話。
  此次交通事故給死者及肇事者雙方家庭都帶來了巨大災難和苦痛。有專家建議,對於一起飲酒的酒友來說,相互勸告不要酒後開車不僅是道德範疇的事,在法律上也是應盡的義務。
  監控視頻
  車輛搖擺著從停車場駛離
  在“12·26”重大交通事故證據公開會上,興慶區交警二大隊事故中隊民警依照規定,向事故雙方公開了此次案件的事故接警單、現場勘查記錄、現場照片、詢問筆錄、勘驗筆錄、鑒定意見和監控視頻,以證據鏈的形式多角度直觀地展示了事故現場勘查情況,核實、質證了相關證據。
  記者在警方公佈的3段監控視頻中清晰地看到,2014年12月26日21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哈某一行四人開車前往解放西街某酒吧喝酒。當天23時36分,哈某獨自一人從酒吧出來,來到酒吧前的停車場,搖搖晃晃地上了車,半天才將其牌照為寧AVU335的白色豐田漢蘭達發動,車輛幾乎是搖擺著從停車場駛離。看情狀,哈某是酒後駕駛,但哈某的其他同行者沒有一個出來制止哈某酒後駕駛。哈某駕車一路行駛,行駛速度明顯快於一般車輛的速度。另一段監控畫面則顯示,當日23時50分許,在新華東街建發橋頭,一名男青年和一名女青年正在併排過人行橫道時,女青年忽然發現前方疾馳而來的車輛,連忙拉了一把身邊的男子,但還是一起被飛馳而來的轎車瞬間撞飛。據警方最後測定的時速,哈某當時的車速在每小時110公里,而事發路段限速每小時50公里。
  人間悲劇
  夫妻雙亡留下兩歲孩童
  記者在警方提供的一份鑒定文書中看到,監控畫面中的女子閆某和男子王某都因顱腦損傷死亡。兩人被證實為夫妻關係。在“12·26”重大交通事故證據公開會上,兩名死者的家屬難掩心中的悲傷,死者王某的家屬還指著手機中一個孩童的照片說,這是他們夫妻倆兩歲的孩子,還沒懂事,孩子要媽媽的時候,大人們也只能暫時哄著她,但等時間長了,他們也不知道應該怎麼辦。
  2014年12月30日,銀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宣傳民警楊鴻勝來到銀川市看守所,與羈押的嫌疑人哈某進行了對話。
  在與哈某的交談中,楊鴻勝瞭解到,事發當晚,哈某和朋友點了啤酒和洋酒。幾番交杯換盞後,為了不掃幾個朋友的興,醉酒的哈某提前藉故離開了酒吧。哈某回憶,事發時他恍惚中意識到了危險,但在酒力作用下,卻忘記了當時踩的究竟是油門還是剎車,車子猛然撞上了兩名行人。
  哈某希望楊鴻勝能給他的家人帶話,他真的錯了,終於知道了酒駕之禍,他願意盡自己最大的能力,對死者家屬進行賠償,希望能因此得到法律的從寬處理。
  專家建議
  勸酒者承擔法律責任
  酒友酒後肇事,一同喝酒的人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原寧夏人大常委會內司委司法監督處處長、法學專家範愛 認為,如果勸酒人明知被勸的人要駕車,還勸他過度飲酒,被勸者駕車後發生車禍事故,作為勸酒者,有可能會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於勸人喝酒的相關證據收集比較困難,相關責任較難劃分,所以法院一般會判勸酒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在“12·26”交通事故案中,目前尚無法認定與哈某一同喝酒的人是否有勸酒行為,但卻以生命的代價給大家敲響了警鐘。
  範愛 說:“勸酒本身並不違法,但在現實生活中,卻存在有人挑起的賭酒、鬥酒、勸酒等。如果由此發生損害後果、侵害後果,勸酒人要承擔部分責任。”
  “勸酒人有附隨義務。飲酒人、勸酒人在客觀上應當意識到,酒精具有毒性作用,大量飲酒會導致人的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減弱,甚至有可能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為避免傷害,要求飲酒人之間形成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即相互關照、相互保護的安全註意義務,這在民法上就是附隨義務。”範愛 說,“如果勸酒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還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例如勸酒人明知對方身體不宜飲酒還強行灌酒,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到損害,那這時酒就成為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一種工具,灌酒人就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
  (原標題:酒駕者肇事勸酒人也應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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