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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盧金增 陳淑梅
  2014年3月12日,山東省臨沭縣檢察院收到臨沭街道毛官莊村村民李紅送來的寫著“秉公執法,為民解憂”的錦旗。“多虧你們幫俺追回了被法院錯誤執行的2萬塊錢,輓救了俺重組的家庭,俺今天終於過上和睦安穩的日子了,真是太感謝你們了!”李紅握著該院民行檢察科科長丁雪芹的手,激動地一再致謝。
  事情的來龍去脈還得從頭說起。2013年底,李紅到臨沭縣周莊農村信用社支款準備置辦年貨時,被信用社告知其存款2萬元被臨沭縣法院強制執行。自己的2萬元血汗錢不翼而飛,李紅很惱火,回家後告訴丈夫劉江(化名),丈夫不但不理解,反而惡語相傷誤會她,婚姻再次面臨破裂,李紅更加傷心。
  情緒激動的李紅到臨沭縣檢察院派駐臨沭檢察室反映,檢察室受理後積極協調轉辦,李紅遂到臨沭縣檢察院民行部門申訴,要求臨沭縣法院全額返還個人合法存款、追究相關執行人員責任、賠禮道歉,並要逐級反映,訴之於媒體等。臨沭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在引導申訴人李紅去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同時,及時對該案進行調查,終於摸清了具體情況。
  原來,申訴人李紅與宋華(化名)原系夫妻,二人於2009年8月20日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後李紅與劉江結婚。2009年11月23日,宋華在臨沭縣郵政儲蓄銀行貸款8萬元做生意,後因經營不善,貸款未能付齊,截至2010年11月23日,宋華尚欠本金27265.49元,經多次催要未果,其擔保人也未能承擔保證還款責任。2010年12月1日,銀行起訴至臨沭縣法院,要求法院判決償還上述貸款。臨沭縣法院於2011年4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宋華償還以上貸款,其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2012年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縣法院在執行宋華等人財產未果的情況下,既未經核實,也未依法告知李紅,便於2013年10月份擅自將李紅與劉江婚後存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的2萬元存款凍結,後劃撥給郵政儲蓄銀行。
  查明情況後,檢察官認為縣法院辦案過程中存在違法情形。第一,在執行過程中劃撥的2萬元存款並非李紅與宋華的共同財產。李紅與宋華已於2009年8月20日離婚,而該案所涉及的宋華貸款時間為2009年11月23日,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李紅對離婚後產生的該筆貸款並無償還義務。其次,縣法院在查封、扣押以及劃撥李紅財產過程中,並未向其送達相關法律文書,程序違法,影響了李紅合法權益的伸張。
  針對上述情形,臨沭縣檢察院於2014年1月17日向縣法院發出了檢察建議書,明確指出臨沭縣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審查事實不清,送達程序違法,錯誤執行申請人財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條和第235條之規定,為保證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建議其在一個月內依法糾正違法情形,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回覆臨沭縣檢察院。
  臨沭縣法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非常重視,針對檢察院提出的問題,及時進行了專門審查,於2014年1月20日作出執行異議裁定書,通知臨沭縣郵政儲蓄銀行將錯誤執行李紅的款項劃撥到臨沭縣法院賬戶。
  2014年1月29日,臨沭縣法院將追回的本金2萬元及利息516元全額返還給李紅,並於2014年2月11日將處理情況作出函復,及時送達臨沭縣檢察院。至此,該案案結事了。
  原本打算進一步上訪的李紅拿到失而復得的2萬元血汗錢後,過了一個祥和喜慶的春節,與其丈夫劉江也和好如初,為表達對檢察官的感激和贊美,便有了開頭的一幕。  (原標題:檢察建議幫申訴人討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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