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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續報道(2)
  被忽悠貸款學英語 女孩狀告培訓學校
  過了英語六級,卻被培訓學校安排和初中生同課堂,還被忽悠貸款2.6萬交學費。南京市民小李憤而將培訓學校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學費。3月7日,本報A36版報道了法院第一次庭審的情況。記者昨從南京秦淮法院瞭解到,法院已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解除小李與某英語培訓學校簽訂的入學合同,並要求某培訓學校退還小李學費23760元。
  去年12月,南京女孩小李被營銷人員拉去參加某英語培訓班,還被對方說服辦理消費貸款用於繳納高達2.6萬餘元的學費。上課後,小李才發現,過了大學英語六級的自己,卻被安排和一幫初中生在一起上課,而該學校所謂的45天突破,更是與他們當初宣稱的達到“國際交流水平”相去甚遠。小李提出退課,但卻被對方拒絕。小李隨後將該培訓機構告上法庭,認為對方虛假宣傳,構成欺詐,要求對方退還學費。
  南京秦淮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作為接受培訓的一方,在認為培訓學校的培訓不符合其要求時,有權解除培訓合同。因此小李解除合同的主張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關於培訓學校是否應退還全部學費的問題。從現有證據看,合同僅對課程設置級別做了約定,未對培訓效果進行明確約定。即便培訓學校工作人員宣傳時稱通過培訓能達到“國際交流水平”,且宣傳冊所講“45天突破英語聽說”,上述表述也只是一個概念,不能認為是對培訓效果的直接表述。其次,小李並未按課程設置完成學習內容,其是否能達到其設想目標無法預知,因此,小李僅憑已參加的幾節課程即認定培訓學校誇大培訓效果依據尚不充分。故對小李所稱培訓學校存在虛假宣傳,進而存在違約行為,不予支持。小李系單方解除合同,其應賠償培訓學校相應的損失,故小李無權要求培訓學校退還全部學費。經扣除小李已經上過的部分課程費用,認定培訓學校的損失應為2500元,在雙方合同解除時,培訓學校應返還小李學費23760元。(文中當事人為化名)通訊員 秦研
  揚子晚報記者 羅雙江  (原標題:法院判培訓學校退款2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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